苏建函建管〔2010〕401号
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
各省辖市建设局(委)、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:
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,建立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动态核查机制,完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
清出制度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,决定对全省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。现将
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核查对象
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省内监理企业。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省内监理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(该企
业的所有资质)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;具有丙级资质的省内监理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,按企业工商
注册地址由企业所在地的各省辖市建设局(委)、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。
二、核查内容
主要核查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,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,特别是企业
主要管理和技术、经济人员变动情况,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等。
三、上报材料
1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复印件;
2、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、副本复印件;
3、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(见附件);
4、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;
5、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近三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;
6、两年以来有无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(逐条核实,由各省辖市建设局(委)、苏州工
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材料);
7、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材料。
四、核查要求
1、对照现行的监理企业资质标准,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信息,对该企业
申报的材料进行核查。对未进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国家注册人员,核查时不予认可。
2、对于拒不提供核查资料的企业,应予以通报,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,同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赴该企
业办公地进行实地核查。
3、将核查结论记入企业信用手册。对本次核查的结论以及发现的不良行为,要及时录入江苏省建设
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。
五、整改措施
对资质许可以后条件不达标的企业,要对其通报,并责令其限期整改,整改期为45天。整改期间企业
暂停承接新业务,不得申请新资质,且两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监理企业评优,已进入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
企业名录的企业清出名录。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申报整改材料的企业,撤回其资质证书,并由
各省辖市统一收回后,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。撤回的甲级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
厅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
监理企业被撤回资质证书后,可按照现有的条件重新申请资质。
六、上报时间
请各监理企业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核查材料上报到各省辖市建设局(委)、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
局。丙级资质的省内监理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各市于6月底公布核查结果。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
的监理企业,请各省辖市、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认真填写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统计表(附件2)后
,于6月30日前将核查材料报送到厅建筑市场监管处(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401室)。
今后,根据工作实际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抽查和巡查的方式,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,随机
对省内监理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。
附件:
1、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
2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统计表
二○一○年五月二十六日
抄送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。
附件:通知及附件1-2下载